榕經适房上市交易有新規 2007年6月7日後取得産權證的滿10年才能交易

欄目:行業新聞 發布時間:2018-03-15
福州晚報毛小(xiǎo)春


記者昨天從市房管局獲悉,《福州市城區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近日開(kāi)始施行,2010年出台的原《辦法》同時廢止。

新《辦法》适用鼓樓區、台江區、倉山區、晉安區、馬尾區範圍内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的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長樂區範圍内的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可參照《辦法》施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的時間,以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上注記的登記時間或填發時間爲準。

根據新《辦法》,經濟适用住房所有權人按照下(xià)列規定繳交土地收益價款後,可以申請直接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産權變更登記。

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适用住房:取證時間在5年以上(含5年)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産權變更登記,土地收益價款按申請繳款時經濟适用住房所在地土地級别相對應的住宅基準樓面地價的10%繳交(住房建築面積×基準樓面地價×10%)。

2007年6月7日(含)以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的經濟适用住房:取證時間在10年以上(含10年)的,購房人可以申請上市交易或者辦理完全産權變更登記,土地收益價款按經濟适用住房所在地段的住宅基準樓面地價的50%繳交(住房建築面積×基準樓面地價×50%)。具體(tǐ)由國土部門在受理經濟适用住房購房人的相關申請後,按申請時樓面地價予以核定。

此外(wài),部隊、機關企事業單位經有權機關批準以單位名義建設後分(fēn)配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的經濟适用住房,其上市交易應當征得建設單位的書(shū)面同意。

市房管局相關人士解釋,2010年出台的原《辦法》隻規定了2007年6月7日以前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辦法,并規定2007年6月7日以後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經濟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辦法另行制定,此次出台新《辦法》主要解決了這一(yī)遺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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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适房上市交易或變更産權流程

不動産所有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産權證書(shū)至不動産所在地的區級國土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收益價款的繳款手續,國土部門按規定測算應繳納的金額、出具書(shū)面核定金額标準,申請人要在取得書(shū)面核定标準後90日内向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zhōng)心繳交相應的款項,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zhōng)心代收上述款項後開(kāi)具繳款憑證。

申請人要在土地收益價款繳款憑證開(kāi)具之日起90日内,持該憑證及相關交易材料向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zhōng)心申請辦理房屋上市交易手續或者辦理完全産權變更登記手續。申請人逾期未繳交土地收益價款或繳交土地收益價款後逾期未申請辦理上市交易或者完全産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要向國土部門重新申請核定應繳納的土地收益價款。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标準發生(shēng)變化的,申請人應根據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繳納或補繳款項,并由市不動産登記和交易中(zhōng)心開(kāi)具繳納或補繳價款憑證;重新核定的繳款金額測算基數或标準未發生(shēng)變化的,由國土部門出具确認函。